近日,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郭某某在王某某工地上的脚手架作业时摔下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并未到法院起诉,而是寻求当地乡镇政府和派出所予以调解,但由于案涉工程涉及三个人及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加之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当地政府未能调解成功,遂将该案移送至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继续调解。
该案到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后,县法院及时参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点进行梳理、总结,以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和负担能力为切入点,不断在“法结”“情结”“心结”之间求索,进行“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调解团队及时研讨,给建议、提方案,逐一解决调解中遇到的困难,经过两天调解,该案最终调解成功。
为打消申请人疑虑,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由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及时裁定该协议有效,给申请人吃了“定心丸”。被申请人三人一次性支付46万元,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定了支付时间、每个被申请人的支付金额,同时在次日支付完毕。
如果按照传统诉讼模式,案件要经历立案、排期、开庭、判决等程序,当事人需要多次往返法院、支付诉讼费。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不仅省“费”减“累”,而且也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省时、省力、省钱的纠纷解决途径。(县人民法院 邹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