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肇事后饮酒欲盖弥彰?聪明反被聪明误!

©原创 2022-10-28 18:02  阅读:2105 

通常情况下,在道路上发生碰撞,车辆驾驶员第一时间都会打电话报警或是联系保险公司处理,可有人却耍起了小聪明。万载一男子企图掩盖酒驾事实,事故后未在现场等候,自作聪明,竟离开现场再次饮酒,以为这样能以“混淆肇事时的酒精含量,没有证据认定是酒后驾车”为由逃避处罚,可他并不知道,这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下这则案例......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潘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车载潘某乙和邓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潘某甲、潘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报警后,被告人易某某未在现场等候,并来到附近的餐馆点了两瓶125ml小郎酒和一些小吃开始喝酒,民警到达餐馆后明确告知易某某不准再喝酒,易某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将该两瓶125ml小郎酒喝完。后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后驾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均构成威胁,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刻认识醉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事后饮酒更不能成为驾驶人的“免罪符”,若是企图蒙混过关肇事后再次饮酒,极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将“酒驾”升级成了“醉驾”,终究难逃法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134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