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江西省出台《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其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合法权益。
除规定收费项目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不同办学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普高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
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
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
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
费用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首次核定标准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休学前已交纳的费用,可以用于冲抵复读时需要交纳的费用。
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可采用设立奖学金、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形式,奖励和资助学生。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需对外公示
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公示栏、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常年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报告制度。收费标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变更时,学校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学校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同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
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学校可以定期将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或者校园公示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